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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2.领域与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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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是力量的领域概念呢?

一个固定的空间与区域?大小与时间长短,随使用者与制造着的能力而变化?领域受领域制造者与拥有者无条件支配,控制与使用该领域内某一分类划分之后,受到划分之后力量控制的某些“个体”或“群体”?领域的利用同时是具备排他性的,但相同领域能力者,或是共同利用与占有,或是争夺?

这是她的领域,她的领域能力是领域内所有被定义为“水份”的水分子的无条件拥有和操控,无论以怎样的形态出现,只要拥有化学式为h20的这一分子,就能够无条件拥有与操控。

但本源病毒与该隐之血、以及该隐之心却能够抵抗着操控,why。

规则。

规则,一般指由群体群众共同制定和公认,或由某一特定对象与个体制定并通过的,由某一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。

甚至事物运行的规律。

规则具有普遍性。

规则也指大自然的变化规律。而这一变化规律,是无需得到在这一领域里的所有成员所认同与许可,就已经成为了规则。

而更多的时候,规则之所以是规则,是因为得到大多数人承认,并且因为这承认而存在的。

常识之下的规则,是大多数人认可与同意,并且默认为常理与不可违反的。

而想要打破规则,那么就必须先从自己打破规则。

但个体打破规则,规则依然存在,不被大多数人认可与同意,不被它的制定者与拥有者所同意,规则就还是规则。

世界,事物运行,社会,群体,一切的一切,都是由种种规则维持着秩序,不管这种规则是人为设定的还是客观存在的,只要是规则,便具有制约性。

因为在某个意义上,规则都具有绝对的或相对的约束力。所有的行为在一定的范围与约束内,才可以得到许可的行为,无法得到许可,便是不可行的行为,比如水能够燃烧,火能够变成固态,这些都是不可行的行为。

只有规则下的可行,才是可行的行为,而不是一种完全的、随着自我意识与意志无拘无束的行为。

而这种许可包括自然界的许可,社会的许可,他人的许可。这就是规则的制约性的表现。因为在这种制约性中包含着个体切身的利害关系,因此规则的制约性是普遍存在的,是不可消除的。

所以,一旦想要打破规则,或者说自己指定规则,以纯粹的力量与对事物的理解来改变规则,就必须划分出一个领域,一个在一定时间与范围内,能够以自身对事物的理解与力量来强行改变,并且控制与指定的规则,改变了规则,在这短时间内存在与持续的领域内,规则之下的某一事物,便会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运行。

纯粹的力量,开启纯粹的领域,而规则的改变与掌握,需要的是……

事物的本质!

对于事物的理解能力,周楚无法解读到水分子这样微观的层面,就连本源病毒的活性细胞,他到现在都没有办法明白与理解,它是怎样分裂与生殖,又是怎样构成的。

既然无法从围观与科学、生物学的角度去解读与理解,无法以客观的事物运行规律与逻辑去看透本质,那仍然有另外一个方向,科学都无法完全解读的方向。

唯物的对面,是唯心。

而在共同认知里,如果存在,科学的对面,是为魔法。

不需要去解读力量究竟是如何通过一个个细胞产生怎样的化学变化,肌肉如何运作之后产生的动能势能最终产生“力”的物理过程,火焰究竟是怎样燃烧的,由氢与氧两种元素构成的水分子究竟为什么被人体所需要。

一开始便认可与同意这样的“规律”与“规则”存在,将更重要精神力与意志去感知在客观条件下存在的其它,再以自己已经认可与同意的“力量”来作为规则之一去理解与操控其它可以改变的规则,以原本的规则控制与改变自己所想要改变的“另一个规则”。

对方的是水。

那么我呢?(未完待续。。)</dd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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